政府擬增法定產假 公營及高薪僱員被指未能完全受惠

發佈日期: 2018-10-11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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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報告》建議延長法定產假至十四星期,但被指受僱公營機構及高薪僱員未能完全受惠。政府認為新建議已有足夠保障。

政府建議法定產假由現時十星期增加多四星期,僱主要先向僱員支付額外四星期,五分之四工資的薪酬,上限是36822元,日後可向政府申請發還,新措施已在政府即時生效。

有立法會議員質疑,公營機構僱員未必能受惠。

衞生服務界議員李國麟指:「為何只有約百分之4公務員能即時受惠這件好事?」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稱:「醫院管理局我相信有足夠資源履行僱主行為,如果事事僱主作決定都由政府結帳,也有違我們審慎理財。立法會希望讓立法會秘書處僱員,若懷孕婦女能多四星期(產假),我相信本會都不會向政府申請額外財政,履行好僱主責任。」

新措施下,懷孕僱員獲得的額外薪酬上限是以月薪五萬元計算,政府認為覆蓋面已經足夠。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指:「如果我們有數十萬(月薪)都由公帑付產假,我相信社會上有意見,所以要訂出合理水平,所以計算標準是以五萬月薪作參考起點,五萬元已是近九成半(女性僱員)薪金。」

政府也建議更新流產定義,僱員懷孕24星期或以上流產就有權獲得產假,比現時28星期短。

另外,接受產前檢查或產後治療的僱員,若能提供證明文件,即使沒有醫生紙,都確保有權獲得有薪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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