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參加民族黨集會已屬違法 據悉警有專責部門處理

發佈日期: 2018-09-24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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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又指,任何人即日起以民族黨成員身份行事都屬違法,法例亦不容許其他人捐款支援他們,最高可被監禁。消息指警方將有專責部門處理。

根據《社團條例》,任何組織被列為非法社團後,一旦自稱非法社團的幹事,可被判罰十萬及監禁三年;若以成員身份行事參加集會,初犯被罰兩萬及監禁一年,再犯罰則更重。

對於日後如何處理已被定為「非法社團」的民族黨,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不會透露行動細節,據了解,警方在刊憲後開會,商討如何處理日後發展。

消息指由於是首次引用相關條文執法,初步會設專責部門跟進,就算前線警員有合理懷疑,都會先觀察及搜集證據再執法。

若果民族黨成員日後另立新組織,繼續宣揚「港獨」或只在海外宣揚,政府如何處理呢?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當然我們會看他們的活動有否違反香港的法律,但在《社團條例》第4條,說明如果這個社團的任何幹事或者成員在香港居住,或者身在香港,這個社團都受到我們《社團條例》監管的。」

而社團條例同時禁止其他人捐款或援助非法社團。如果有人在社交網站轉載民族黨的帖文,甚至聲援他們,又是否屬援助?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要考慮是否有犯罪意圖等,難以一概而論。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說:「如果你證明到目的與陳浩天,或者一個推動港獨組織一樣的,你只是幫手做,這情況就是援助。但目的不是這樣,目的是得意,我只是傳消息而已,就好難證明你意圖是怎樣。」

條例亦禁止有人明知而容許非法社團在其處所集會。

出租單位予民族黨作出辦事處,又會否違法?資深大律師、行會成員湯家驊指,視乎當中有否優待民族黨,以助推廣政治理念,才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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