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發佈日期: 2018-09-19 18:24
港澳
粵超強颱風山竹掠過本港,香港交通星期一出現大混亂,令不少上班族怨聲載道。 有政黨建議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將星期一定為假期,以保障市民安全,但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認為這樣做沒有法律基礎。 上世紀二十年代,香港發生多次大罷工。1922年2月底,立法局針對當時的海員大罷工,通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到97年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有關條例並沒有牴觸《基本法》,得以保留。 根據有關條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以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包括對刊物和通訊的檢查和管制,亦可進行逮捕、羈留和遞解出境、對海港和船隻移動的管制、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等,違反條例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千元和監禁2年。 有工會認為,雖然有《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但條文含糊,長遠而言應該修訂《僱傭條例》,保障工人在颱風影響下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