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早前裁定,用手機通訊或拍照犯案,不能以不誠實取用電腦入罪後,再有用手機偷拍裙底的案件押後。 案件原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辯方以「技術問題」申請押後三個月,等候終審法院就有關控罪作出詮釋。 案情指,報稱任職教育中心教師的29歲被告,今年三月用手機拍攝一名女童裙底,警方在被告手機内亦檢獲其他女童裙底照,被控兩項「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