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就向梁振英擲玻璃杯案定罪提上訴 高院押後裁決

發佈日期: 2018-08-06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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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2014年在立法會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投擲玻璃杯,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兩星期。高院審理黃毓民的上訴,押後裁決。

案發在2014年7月,時任特首梁振英出席立法會答問會,黃毓民向他的方向投擲一隻玻璃杯,法官張慧玲關注這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普通襲擊。

是否如黃毓民所指,只是想撥水擾亂議會秩序,卻意外投擲玻璃杯;抑或黃毓民是有意圖投擲玻璃杯,但梁振英看不到黃毓民的動作,玻璃杯也沒觸碰到他。

張慧玲又指,黃毓民的行為屬單一事件,非連續投擲,而按梁振英供詞,他當時感到震驚,是與投擲玻璃杯動作有關,還是擔心黃毓民會再向他「擲杯」。

控方指梁振英聽到玻璃杯碎裂聲,感到震驚,並檢視自己有無受傷,屬即時反應,法律上已構成「毆打」。

沒有律師代表的黃毓民陳詞時形容,梁振英的驚慌是後知後覺,質疑是否能構成普通襲擊。

法官張慧玲聽取雙方陳詞後,表示會審視整件事情,包括黃毓民是否有意擲杯,以及證人作供是否有誇大等,押後裁決,黃毓民繼續獲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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