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無移交逃犯協議 涂謹申指或與司法制度不同有關

發佈日期: 2018-08-04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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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內地沒有移交逃犯協議,但會透過合作機制,要求對方協助。

2014年至今,內地向香港移交的疑犯最少十三人。最近一次是今年初,被移交的四人懷疑跟十年前一名青年在天水圍一間快餐店被毆打後死亡案件有關。

去年內地亦移交一名涉及2013年,一名空姐被藏屍荃灣寓所衣櫃的案件,潛逃內地男疑犯,他已被法庭裁定謀殺罪成立。

特區政府至今共與二十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議,而香港與內地之間並沒有。過去都是透過合作機制,要求對方提供協助。據了解合作方式包括協助對方搜集案件資料、會見涉案人等。

資料顯示,由內地移交香港的疑犯,必須符合一些條件,包括必須是香港居民、涉及罪行全部在香港進行,及疑犯在內地並沒有被控任何罪行。而香港並沒有為內地拘捕及移交疑犯。

有立法會議員認為,兩地未能簽訂移交逃犯協議,與司法制度及法律基礎不同有關。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表示:「香港與所有地方協議的範本,是政治犯不引渡。如果內地同意,意味香港法院一旦判定某一人是政治犯,不能在內地受公平審訊,或會受迫害,就不能引渡。如果這樣,可能內地認為不能接受香港一個所謂下級法院,宣稱原來中央政府會迫害某人。」

他又指,內地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及外交等利益下,一般會將逃犯移交香港,並讓香港審訊,以體現法律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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