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議員指需對候選人定義定合法準則 否則傳媒或減報道

發佈日期: 2018-07-09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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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指引列明,在任何選舉,廣播機構要按公平對待原則,確保每位候選人在節目中得到報道。但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候選人」的定義不清晰,現實上傳媒是難以執行。

去年行政長官選舉,林鄭月娥擊敗兩名對手當選。在這場選戰初期,新民黨葉劉淑儀及社民連梁國雄都曾加入角逐。

在選舉提名期展開期間,無綫電視翡翠台《六點半新聞報道》時段,報道港區人大代表分別會見多名參選人,報道提及這五名參選人姓名,但通訊局收到一宗投訴,指該報道遺漏了另外七名候選人,並裁定投訴成立,無綫未有遵守《指引》,違反公平及平等對待原則,確保每名候選人獲得報道,向無綫發出勸諭。

這七人到提名期結束,最終沒有遞交提名表格,是否應視作「候選人」﹖選管會回覆指,根據條例,除了接受提名的人,在提名期結束前,曾公開宣布有意參選的亦算是「候選人」。

何謂曾公開宣布有意參選?選管會舉例,在公眾人士可瀏覽的媒體,例如電子媒體、報章或網上社交媒體公開聲明有意參選,未被正式提名,亦很可能符合「候選人」定義。本身是大律師的泛民建制議員,都批評這樣不符合現實。

公民黨新界東議員楊岳橋表示:「現時很多候選人可能透過自己互聯網平台發表參選意向,傳媒未必有足夠能力看到每一個疑似參選人的互聯網平台。」

經民聯九龍西議員梁美芬說:「傳媒、尤其電子傳媒都要播出所謂同等時間,或每次都要提及一些並非認真參選,或根本沒機會取得足夠提名的人士,每一次都可能有機會我認為被濫用(宣傳)。」

選管會指,如接獲投訴,會考慮當時整體情況,是否合情合理。楊岳橋就認為,要定一個既符合法例,亦符合現實的準則,否則傳媒可能減少報道。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應指,未有計劃修改相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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