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安老院人均面積

發佈日期: 2018-05-19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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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院舍的環境經常受到詬病,包括空間狹窄,社署去年成立「檢視院舍實務守則及法例工作小組」,檢討增加安老及殘疾院舍人均面積,但經過幾次會議仍未能達成共識。

根據1996年6月生效的《安老院規例》和《殘疾人士院舍規例》,院舍住客的最低人均樓面面積是6.5平方米,相等於約70平方呎。而樓面面積是指安老院專用的凈實用面積,不包括職員宿舍、空地、平台、花園和電梯大堂等,但6.5平方米並非單指寢室空間,而是包括共用空間,例如廁所。

「檢視院舍實務守則及法例工作小組」成員張超雄指,由於法例中沒有具體列明對房間床位、共用空間和廁所等,各項面積的要求及分布,所以有院舍雖然符合法例人均面積的要求,但房間面積就小得連輪椅進出都有困難。

張超雄聯同關注團體提出「8加8方案」,寢室與住客共用空間應各佔8平方米,相等於86平方呎。有安老院負責人雖然認同要增加人均面積,但勢必減少宿位才能配合。

而根據社署提供給工作小組的文件,新建成公屋平均每位住客,可享有的室內樓面面積約7平方米,這個標準只適用於具有自理能力的人士,即適用於中度或低度照顧的院舍。

若院舍最低人均樓面面積增至7平方米,大部分受影響的院舍將會是非買位的私營院舍,其中約九成受影響的院舍,需要減少一至五個宿位。至於高度照顧院舍則需要更多空間,以便使用輪椅或康復儀器。

按「私營安老院改善買位計劃」甲二級的最低要求,人均樓面面積若增至8平方米,大部分受影響的仍是非買位私營院舍,其中八成受影響的院舍需要減少一至十個宿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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