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通過涉復職令《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發佈日期: 2018-05-17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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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通過有關改善「復職令」的《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日後法庭可以頒令,僱主須聘回不合理解僱的僱員,若僱主拒絕執行須支付額外補償。

《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原定一月底恢復二讀辯論,根據草案,法院或勞資審裁處可頒布「復職令」,如果僱主拒絕執行,須賠償相等於僱員月薪三倍的金額,上限七萬二千五百元。

但由於工黨議員張超雄提出修正案,包括將賠償額提高至月薪六倍,並取消上限等,政府一度撤回草案,並再次諮詢勞顧會,勞顧會開會後維持支持原有方案。

立法會早上就草案進入全體委員會階段,張超雄認為增加賠償才可以保障員工。

工黨新界東議員張超雄表示:「(法院)出復職令後僱主說,我不理你,我付錢買起你,錢可以買起法庭的命令,是很嚴重。」

進出口界議員黃定光反對修正案。

民建聯進出口界議員黃定光說:「勉強無幸福,你自己都說,如果是這樣就取合理補償,對簿公堂,勞資關係已經無法修復。」

政府指修改勞工法例,要充分顧及勞資雙方的影響。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稱:「勞顧會沒就有關的修訂達成共識,可以看到張議員的修正案,未能得到勞資雙方共同接納,因此政府認為必須維持原來方案。」

張超雄的修正案被否決,大會三讀通過政府提交的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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