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律師指吳文遠案涉防賄條例第三十條 或判囚數月

發佈日期: 2018-05-11 22:03
港澳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已複製連結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披露受廉署調查人士身份,被裁定罪名成立。有大律師指,案件涉及的條例確保廉署調查及受查人的聲譽不受影響,按以往案例,最高判監數個月。

今次吳文遠觸犯的條例,是《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條文列明任何人如明知或懷疑有涉及貪污的調查進行,而向受調查人、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受調查人的身份或任何調查細節,除非有合理辯解,例如涉及廉署人員不合法活動,或者對公共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否則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兩萬元及監禁一年。

有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指,按以往案例,最高判監四至八個月。而條例的立法精神是確保廉署調查不受影響,及保障被調查人士的聲譽。

大律師查錫我說:「任何人未在法庭定罪前,都是清白,可能調查完,不夠證據不能檢控。廉署調查的個案每年數千宗,但真的檢控只是數百宗。」

對於近年有政黨及團體預先通知到廉署舉報,他認為關鍵是相關調查是否已展開。

查錫我表示:「這是一個灰色地帶,他未舉報,如何說影響調查?這做法我由始至終非常不可取,如果你要舉報一個人,是否真的想廉署破案?若想廉署破案,就應該不要太張揚。」

至於如公開舉報時,廉署已展開調查,查錫我說不知者不罪,亦難以入罪。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