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動案九名被告罪成 法官指擲磚一刻暴動已發生

發佈日期: 2018-05-02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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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旺角暴動案,九名不認罪、涉嫌撬磚及向警方擲物的被告,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押後三星期判刑。法官說群眾擲磚一刻,暴動已發生,各被告有實質參與暴動。

十一名被告18至71歲,分別被控暴動、襲警,及刑事損壞罪名,其中九人不認罪。由於人數多,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頒下380頁裁決理據,及派發載有呈堂證供照片的光碟。法官指,詳細比對被告的衣著、手表、耳環等,並逐格審視呈堂片段,包括新聞直播畫面、案發沿途的食肆、銀行等閉路電視片段,確認各被告事發時在現場,亦有鼓勵其他人參與;部分人撬磚、向警方擲磚,或拾起地上竹枝等雜物。

其中莫嘉濤和71歲的陳和祥,分別在彌敦道和豉油街向警方擲樽;鍾志華在彌敦道金飾店附近向警方擲磚;霍廷昊無擲磚,但片段顯示有份撬磚。而警方透過霍廷昊手機內的錄音訊息,內容提及「一齊玩」、「在這裡擲『差佬』」、「在玩火」、「你都可以出來MK」等。

法官又指,今次暴動由非法集結演變而成,參與的人不一定有特定意圖,可以因為看到有騷亂發生,隨意加入;亦說肯定當群眾擲磚一刻,暴動已發生,他們是蓄意破壞社會安寧,以促進暴動進行及持續。因此確定各被告,都有實質參與暴動,「貪得意」並非抗辯理由,裁定全部人暴動罪成。

法官為兩名案發時未滿十八歲的被告索取勞教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其餘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本月二十三日判刑,他們與早前同案已認罪的被告吳挺愷,都由懲教署看管。

案中另一名女被告李倩怡,於去年案件開審前潛逃到台灣,正被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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