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服務合約設冷靜期完成研究 政府冀今年提立法建議

發佈日期: 2018-04-18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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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完成銷售服務合約加入法定冷靜期的研究,政府表示只會在金額大、投訴多,及曾經涉及高壓銷售的行業實施,希望今個立法年度提出立法建議。

過去多間健身中心或美容院結業,都涉及預繳會費或購買服務套票,客戶大多數無法取回款項。

實施近五年的《商品說明條例》,立法階段時曾提出,針對合約期半年或以上的預繳式消費,加入七個工作日冷靜期,但商界反對,未有實施。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表示,收到消委會就銷售服務合約制定法定冷靜期的研究報告,希望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框架,但邱騰華表明只會在一些涉及金額大、投訴較多,及涉及高壓銷售的行業實施,以免影響整體營商環境,他提到兩個行業。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表示:「美容、健身確實有很多投訴,而且合約金額不合比例大、時間很長。這類情況我們看到有跡象,使用高壓手法,令消費者在不清楚或不情願時簽訂合約。(立法建議)包括如何界定行業、範圍、有沒有豁免、具體操作措施、罰則等。」

有美容業人士認為,設冷靜期不合理。

香港美容業總會創會主席葉世雄指出:「你無疑是蓋一個『黑豬』印予行業。我們雖然有投訴,但大量投訴都是集中在一小撮公司。一些威迫利誘銷售行為應該打擊。如果冷靜期不須任何理由,消費者說退就全數退,那成本要誰負責?消費者是否要有合理原因,才可以提出退款?」

他認為,如果消費者在清醒下進行交易,冷靜期設一天已足夠。時間越長,退款可能牽涉員工計算薪金及強積金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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