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動案鄧浩賢認罪囚34個月 法官批罔顧他人安全

發佈日期: 2018-04-1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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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旺角暴動案,一名男子早前承認參與暴動,在區域法院被判監兩年十個月。

任職侍應的26歲被告鄧浩賢,被控於前年二月九日凌晨,在旺角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他去年底承認一項暴動罪。

法官葉佐文判刑時指,暴動案需要考慮使用暴力的程度、暴動的規模,是否預謀犯案及參與人數;又舉出案例,指案中被告即使沒向警員擲雜物,或參與實際襲擊,但在現場作出辱罵和威嚇行為,顯示他有份推動騷亂,因此要為事件整體負責。

法官指鄧浩賢前年十一月被捕,在警誡下承認案發當日「貪得意」和「想嚇下」警察,因此搖動路牌和擲一塊磚,認為他的行為罔顧他人安全,以監禁五年為量刑起點。

但考慮被告認罪,而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案發時患專注力失調等,也沒有像其他參與者一樣,戴上帽和口罩,非有預謀犯案,可能是「貪得意」無考慮後果,扣減判期後,判監兩年十個月。

法官又提到,不少暴動案的律師求情,希望法庭單獨考慮被告的當時干犯的行為,嘗試「淡化」罪行,但法官認為,無論是甚麼行為,被告仍是眾多參與者之一,不會單獨考慮他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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