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商《國歌法》本地立法 有議員指條文欠清晰

發佈日期: 2018-03-23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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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國歌法》展開本地立法工作,指市民只要尊重國歌,不用擔心會誤墮法網。

《國歌法》本地立法內容首次提交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討論。草案列明行政長官將規定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建議包括金紫荊廣場升旗儀式、七一升旗禮等。任何人參與這些場合,在奏唱國歌時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最高監禁三年及罰款五萬元。有議員認為條文未夠清晰。

實政圓桌新界西議員田北辰表示:「如果一個人在一個沒規定要唱國歌的場合,很正規很標準地用擴音器播放國歌,但意圖不明或別有用心,例如立法會『拉布』、集會、遊行等,其他人需否肅立呢?不肅立會否『中招』呢?當然我最緊張是播國歌這個人。」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回應:「別有用心的話,都是第15條規管,是否公開或故意作出侮辱國歌的行為。只要尊重國歌,市民絕對不用擔心,亦不會誤墮法網。我們需要視乎每一個個案的實際情況及證據,去判斷有關行為是否觸犯法例。」

有議員不同意中小學須教唱國歌的立法建議。

民主黨香港島議員許智峯說:「中小學自己都在教(國歌),為甚麼一定要再用法律限制及要求一定要做?」

聶德權表示:「全國性法律中有強制性條文,所以我們需要在本地法例裡反映規定,但具體上我們沒有規範老師如何教、教得好不好。」

聶德權指未來數個月,會在不同場合聽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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