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侵害人身罪條例

發佈日期: 2018-03-1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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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廣林苑開槍案,涉嫌搶警槍後槍傷警員的男子,被控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罪,屬非常嚴重的罪行,可判處終身監禁。

沙田開槍案的涉案男子,被控的罪名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罪。條文列明,任何人向或企圖向任何人開槍,意圖使其受嚴重傷害,即屬犯罪,可判處終身監禁。

2013年二月,一名男子在天水圍用氣槍射擊途人,亦被警方落案控告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罪。

而在2010年六月,警方在深水埗一間茶餐廳拘捕五名男子,並檢獲一支手槍及七發子彈,其後五人被控合共一項串謀,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罪。

以往曾經有搶槍事件,警方用其他罪名提出檢控。2014年,一名男子在北區醫院情緒激動,搶去警員的佩槍後連開六槍,
傷及警員,當時的控罪是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在罔顧他人安全的情況下發射火器,及傷人共三罪,最後被判監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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