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長涉罷駛遭九巴解僱事件 政府將跟進九巴有否違例

發佈日期: 2018-03-07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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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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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工法例,僱主不得因員工參與工會行動而解僱他。不過,「月薪車長大聯盟」未正式登記為工會,政府就指會跟進九巴有否違反法例。

職工盟屬下的巴士業職工會聯盟,到九巴主要股東新鴻基地產抗議,要求恢復四名車長的職務。

正在北京的工聯會榮譽會長鄭耀棠指,若九巴因車長罷駛而解僱,並不合理。

工聯會榮譽會長鄭耀棠指︰「他已經觸動工會底線,除非你說解僱是合理的。如果你純粹因為她罷駛,而解僱她,我認為是不合理。」

今次事件其中一個爭議,是「大聯盟」發起的罷駛行動,是否受法律保障。

《基本法》訂明香港居民有參加工會和罷工的權利。《僱傭條例》亦明確指,僱主不得因職工會成員參加工會活動而解僱他。不過參加工會活動有限制,包括要在「適當時間」、即是上班期間得到僱主的同意,或在下班後參與。

過往法院處理涉及無理解僱案件,亦曾表明「工會活動」涵蓋罷工等工業行動。

「月薪車長大聯盟」表示,組織在發動罷駛前兩天成立,之後籌組工會,但一直未向勞工處登記。

《職工會條例》中就列明,已登記的職工會,才享有法律上的豁免或特權等保障。

罷駛車長曾指,是不滿九巴只與部分工會商討,得出新的薪酬調整機制。

目前本港沒有工會集體談判權,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指,令勞資問題難以達成共識。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指︰「九巴的情況也有它認可的工會,進行有關的集體談判。現在不是集體,而是『分體』談判時候,我們今天面對情境不同。所謂罷工、罷駛行為,是在他預備籌組(工會)前,或在預備籌組(工會)過程之中,在法律上也有差異。」

他指會跟進九巴有否違反勞工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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