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接受利益罪律政司不申請重審 惟須付500萬訟費

發佈日期: 2018-03-06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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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去年被定罪,高院下令曾蔭權要支付控方三分一訟費,即約五百萬元。法官指曾蔭權曾表示,全力配合廉署調查。但期間一直緘默,令調查花費大量時間及人力,因此接納控方申請。

曾蔭權去年初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二十個月,正保釋等候上訴。至於「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控罪,首次審訊時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去年九月重審時結果亦一樣。

律政司不申請重審,但向曾蔭權索取首次審訊時三分一訟費,獲高院批准,曾蔭權要支付約五百萬元訟費。

法官陳慶偉判詞指,曾蔭權2012年2月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會全力配合廉署調查。但廉署2013年接觸他時,他保持緘默,亦沒有應廉署要求,提供深圳東海花園單位的交易文件。太太曾鮑笑薇負責簽租約,亦拒絕落口供。

經兩年半調查,耗用大量時間及人力,廉署最終發現曾蔭權夫婦,與東亞主席李國寶,及雄濤數碼股東黃楚標等人有金錢瓜葛,納稅人根本不需支付這些訟費開支。曾蔭權表明會全面配合廉署調查,似乎遠離事實。

判詞又提到第二次審訊時,曾蔭權的律師團隊,預留法庭座位給曾蔭權親友聽審。包括前財政司司長,前律政司司長等。

指案件是公開聆訊,邀請社會知名人士到庭表達支持,等於「走後門」告訴陪審團曾蔭權是好人,企圖影響陪審團,與黑衣人威脅證人無大分別,認為香港是時候研究,設立針對干預陪審團的法例,但重申不是指控支持曾蔭權的親友。

法官指近年不少權貴被刑事檢控時,用盡方法在陪審團面前,做有利自己的事。但刑事審訊一旦涉及公關,只會衝擊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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