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覆核須與僱主同住規定敗訴 申請人指裁決不公

發佈日期: 2018-02-14 23:00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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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傭就現時要與僱主同住的規定提出司法覆核,法庭裁定外傭敗訴兼付訟費。判詞指外傭跟僱主同住有職務需要,不認同會增加外傭被剝削的風險。

入境處03年開始,要求僱傭合約要訂明,外傭必須跟僱主同住。一名菲律賓傭工,就這項「留宿規定」申請司法覆核。其代表律師質疑有關規定令外傭未能分開工作及休息時間,變相要24小時候命,增加外傭被剝削的風險,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有關對勞工的保障。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頒下書面判詞,指不認同有關說法。對於申請人引用印傭Erwiana作為例子,指外傭跟僱主同住增加外傭受虐風險。法官認為,外傭受虐的真正原因在於僱主,而非與僱主同住的政策。本港的外傭亦受到勞工法例保障,沒有證據證明,跟僱主同住增加外傭被剝削的風險。

法庭又指,外傭決定來港工作前,應已考慮了相關的規定能否接受,即使來港後認為規定不合理,外傭都可以終止合約。

至於申請人指有關政策是歧視,判詞指外傭來港目的,是提供家居僱傭服務,條件是住在僱主家中,即使跟其他勞工待遇不同,亦非歧視或不合法。

而申請人質疑,有關規定非居留條件,入境處的要求是「走後門」,判詞指入境處處長獲法例賦權,以行政手段對外傭施加限制,裁定外傭敗訴,需要支付訟費。

申請人透過代表律師回應指裁決不公平,認為判詞反映法庭受外界偏見影響,認為權利及尊嚴都是次要,而外傭都是二等公民,說會研究判詞,再考慮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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