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覆核須與僱主同住規定敗訴 法官指無增剝削證據

發佈日期: 2018-02-14 18:26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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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傭就現時要與僱主同住的規定,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頒下書面判詞,裁定外傭敗訴兼付訟費。

案件在去年十月聆訊,申請人是一名菲律賓傭工,其代表律師質疑入境處有關外傭要與僱主同住的規定,令外傭未能分開工作及休息時間,變相要24小時候命,增加外傭被剝削的風險,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有關對勞工的保障。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頒下書面判詞,指不認同有關說法,指外傭受虐的真正原因在於僱主,而非與僱主同住的政策。本港的外傭亦受到勞工法例保障,沒有證據證明跟僱主同住增加外傭被剝削的風險。

法庭又指,外傭決定來港工作前,應已考慮了相關的規定能否接受,即使來港後認為規定不合理,外傭都可以決定終止合約。

對於申請人指,有關政策是歧視,判詞指外傭來港目的是提供家居僱傭服務,條件是住在僱主家中,即使跟其他勞工待遇不同,亦非歧視或不合法。

至於申請人質疑有關規定非居留條件,入境處的要求是「走後門」,判詞指入境處處長獲法例賦權,以行政手段對外傭施加限制。裁定外傭敗訴,需要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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