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等被控公眾妨擾等罪 案件11月19日開審

發佈日期: 2018-02-13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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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行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九人,被控公眾妨擾等罪,區域法院法官駁回辯方提出撤銷「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及合併部分控罪的申請。案件十一月十九日開審。

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連同李永達、邵家臻等九名被告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出席審前覆核聆訊。

他們分別被控 「 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六項罪名。

對於辯方早前申請撤銷「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指控罪元素違憲及不清晰,可能出現三層、四層的煽惑,無限延伸。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指,這項罪行在普通法中存在,控罪可以延伸至最後一名煽惑者,控罪亦不損害香港人的言論自由等權利,辯方的質疑不合理,拒絕申請。

辯方早前亦指「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控罪重複。法官指是不同控罪,拒絕合併兩罪的申請。

至於黃浩銘及李永達指,控罪及案情與其餘被告不同,申請分案處理。法官同樣拒絕,指控罪都是涉及公眾妨擾。

案件將於十一月十九日正式開審,預計審訊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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