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裁判官條例

發佈日期: 2018-01-17 18:24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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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涉嫌在法庭外辱罵裁判官被捕,可能構成藐視法庭。

不論任何政見人士都同意司法獨立是香港核心價值,不論是法庭內或法庭外向裁判官作出侮辱性的行為或侮辱性的言論,都可能犯法。

過往也有案例,2001年7月東區裁判法院審理一宗偷竊案,被告不滿判決,向裁判官羅德泉擲鞋,被控違反《裁判官條例》。

羅德泉判刑時指,向法官擲鞋是非常之嚴重事情,即使無擲中,但帶出的訊息是令執行職務的法官人身安全受威脅,以及藐視司法制度,判被告監禁兩個月。被告上訴至高等法院被駁回,法官湯寶臣認同刑期正確的。

同一年,羅德泉判處一名被告入獄後被被告辱罵,被告最後加囚兩星期。根據《裁判官條例》,侮辱裁判官最高可判罰款一萬元,更可監禁六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旁聽席一名男子,去年二月將一袋饅頭擲向裁判官,就被控普通襲擊罪,判監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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