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指一地兩檢決定符合國家憲制程序 具法律效力
發佈日期: 2017-12-29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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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晚上回應大律師公會等社會上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不同意見,強調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整個過程完全符合國家憲制程序,具法律效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後,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指,有關決定未提出任何法理基礎,又指令特區政府「應當」立法,認為等同「但凡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是落實執行《基本法》以來最大倒退。
政府回應指,政府及社會人士明白,每個制度必須有一個最高、最終權力機關,在一國兩制下,香港享有高度自治,但亦必須尊重國家憲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國家憲制中的地位和權力。
今次的決定過程完全符合國家憲制程序,具法律效力,並非有意見所指只屬行政決定,亦不是「某人說了算」或「人治」,更遑論落實《基本法》的倒退;又指法律專家對今次決定背後的法律理據有各自看法,可以理解,但不代表決定沒有法律理據。
對於公會批評《合作安排》不違反《基本法》第18條的說法,認為是閹割條文規定,政府重申第18條規定範圍屬全港,「一地兩檢」只限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而口岸區被視為「處於內地」,法理上第18條不再適用。
而對於公會認為,整個決定令人覺得人大常委會為「好事情」漠視《基本法》,對《基本法》造成不能彌補的侵害,政府指尊重法治,與內地一直反覆研究「一地兩檢」涉及的法律問題,不存在為做「好事情」而漠視《憲法》、《基本法》或一國兩制的情況。
政府又強調,「一地兩檢」是因應運輸系統發展必須處理的事宜,希望各界客觀務實地全面理解有關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