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團體指一地兩檢安排獲通過 等同就基本法釋法

發佈日期: 2017-12-27 23:02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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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注高鐵「一地兩檢」的團體批評,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等同就《基本法》釋法。有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則認為,有關決定符合高度自治原則,亦有法理基礎。

高鐵「一地兩檢」其中一個關注點是在西九龍總站的內地口岸區,執行內地法律會否牴觸《基本法》。

在北京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認為,只是在內地口岸區實施,毋須引用《基本法》十八條。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表示:「如果硬要引入全國性法律,就整個香港都是關口,這個跟現實是很不相符的。是因應香港政府的要求,來作這個安排,當然人大常委會有決定權的。」

一地兩檢關注組指,在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根據《基本法》十八條,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而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因為不是在「整個」香港實施,不同於《基本法》十八條,關注組認為已經等同釋法。

一地兩檢關注組召集人陳淑莊稱:「加入了『整個』(香港)的情況,意味將來如果在香港某些地方實施,是不用根據第十八條,甚至像今次只要人大常委會決定,便所有《基本法》也不用依從。以前說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今日是常委治港、零度自治。」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基本法》列明本港的出入境事務,屬高度自治範圍,今次的決定無違背有關原則。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說:「香港是行使了高度自治權,以決定是否簽署『一地兩檢』協議。在確認這協議是否違反或符合《基本法》的過程中,人大常委會無可避免地需要講出它如何理解《基本法》內某些條文。將來如果有爭議,如果需去到法院,我相信法院也會參考人大常委會,就這些法律問題已表達的觀點。」

陳弘毅又指,若日後出現司法覆核,不排除最後要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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