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議員指商品例舉證存困難 促修例加合約冷靜期

發佈日期: 2017-12-14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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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實施超過四年,但有關「不當接受付款」的違法行為,定罪個案不多。有議員認為舉證有困難,建議修例加入合約冷靜期。消委會最快在明年初,完成有關冷靜期的研究。

不願意出鏡、化名的李小姐,年中購買了二萬元美容療程。她形容當時「被困」在美容中心,以信用卡預繳部分費用簽約後,職員又要求她在「不設退款」單據上簽名,並在「服務表現非常好」一欄打剔。

李小姐(化名)表示︰「好的好的好的,我就看都沒看,我剔一格就離開。每次預約他就說沒有位,星期六星期日經常說沒有位,平時我要上班。」

她之後要求美容中心退款被拒,向海關舉報,調查後證明不到美容中心有刑事犯罪。

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麥美娟指︰「(商戶)引導顧客要向鏡頭拍照、微笑或者製造一些很歡愉的氣氛,這些變成商戶的證據,一旦我們到海關投訴,海關不能以《商品說明條例》,向有問題的商戶作出檢控。」

海關2015年至今,接獲逾2400宗包括預繳式消費在內,有關「不當地接受付款」的舉報,但檢控、再被定罪的個案只有3宗。

消委會指,刑事檢控門檻較高,消費者或未能提供被硬銷的過程細節,增加舉證難度。

政府曾在立法草案階段,提出為消費合約加設冷靜期,商界反對,政府最終讓步。

有美容業界認為,冷靜期並非靈丹妙藥。

香港美容業總會創會主席葉世雄指︰「我在冷靜期內,就當你是皇帝、女皇一樣,過了冷靜期就故態復萌。你反而給了他一個更低成本的退出機會,他違法成本降低了。」

政府回應指,會觀察法例成效,並已經委託消委會就冷靜期進行研究,最快明年初完成。

政府又指,在商戶和消費者簽訂合約期間,實施強制性冷靜期,會改變交易模式,對商戶及消費者均有重大影響,所以不能輕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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