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地簽通報機制新安排 涉國家安全罪行30日內通報

發佈日期: 2017-12-14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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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與內地簽署通報機制新安排,首次加入通報時限,涉及國家安全罪行需要在三十日內通報,另外亦將廉署加入香港向內地通報範圍。新安排明年二月起實施。

香港與內地自2001年起建立通報機制,通報兩地居民非正常死亡及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等個案。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與公安部官員,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公安部部長趙克志見證下,在北京簽署內地與香港的刑事通報機制新安排。

首次加入通報時限,向對方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份,由翌日起七個工作天內通報。

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十四個工作日內通報;涉及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最遲三十個工作日內通報。

雙方若認為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可隨時提出查詢。對方接獲查詢翌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回覆。

而通報內容亦會標準化,包括有關人士涉嫌罪名及法律依據、被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的地點和涉案經辦人員等資料。

通報範圍方面,列明按內地法律有權對香港居民採取強制措施的內地機關,包括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部和檢察機關。

香港向內地通報的執法單位,就加入了廉政公署。

2015年,銅鑼灣書店負責人和員工先後失蹤,其後證實被內地部門扣留引起關注。兩地政府是在去年六月,啟動檢討通報機制。

被問到涉及書店事件的林榮基,應納入哪個通報類別,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不討論個別案件。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機制用了十六年,我們都覺得是一個可以檢討的時候。今次新安排加入了時限方面的要求,就是希望更清晰和更有效率地通報。至於甚麼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這個是涉及內地法律,所以法律的實際條文,你要向內地有關單位去查證。」

舊有機制下,內地向本港作出超過一萬五千次通報。

通報機制的新安排將於明年二月一日正式開始實行,取代現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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