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內地簽署通報機制新安排 首加通報時限

發佈日期: 2017-12-14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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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與內地簽署通報機制新安排,首次加入通報時限。新安排明年二月一日實行。

香港與內地自2001年起建立通報機制,截至十一月底,內地共向本港作出超過一萬五千次通報。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與公安部官員,在北京簽署內地與香港的刑事通報機制新安排,包括首次加入通報時限,向對方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份時,由翌日起七個工作天內通報。

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十四個工作日通報;涉及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最遲在三十個工作日內通報。

雙方若認為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可隨時提出查詢,對方接獲查詢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回覆。

而通報內容亦會標準化,包括有關人士涉嫌罪名及法律依據,被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的地點,和涉案經辦人員等資料。

通報範圍方面,列明按內地法律,有權對香港居民採取強制措施的內地機關,需按文本通報,廉政公署亦新增納入香港向內地通報範圍。

內地通報單位為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香港方面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

兩地政府是在去年六月啟動檢討通報機制安排,希望改善通報時間及透明度,及保障兩地居民在法律下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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