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承認「佔領行動」違禁制令 判囚一個月緩刑一年

發佈日期: 2017-11-28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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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行動」期間違反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的其中四人在高等法院各被判監一個月、緩刑一年、罰款一萬元。

四名被告馬寶鈞、黃麗蘊、楊浩華及張啟昕早前已經認罪,下午到高等法院聽取判刑後離開。

張啟昕表示:「我想大家看法庭文件吧。」被問到被判處緩刑是否鬆一口氣時,張啟昕未有回應。

法官陳慶偉頒下判刑理由,指2014年11月26日案發時的片段,拍攝到任職民主黨社區主任的張啟昕在山東街的人群中,無視警方要求示威者離場的警告,被捕時曾作出反抗。

她早前求情時稱,分不清衝擊警方與挑戰法治之間的分別,法官接納她沒挑戰法律的意圖,在示威中沒擔當更重要角色。

另一被告馬寶鈞案發時無業,現職地產代理。他稱因不滿警方對待「佔中」示威者的方式,當日才參與示威,法官接納他沒政治背景。

法官又指他與另外兩名被告,案發時是學生的黃麗蘊及任職保安的楊浩華情況相似,片段拍攝到他們無視警方多次宣布清場,拒絕離開。

法官考慮到四人認罪及他們的個人背景,判各人監禁一個月、緩刑一年、罰款一萬元,指四人參與程度有限,判緩刑及罰款已經足夠,各人須於三個月內交罰款,但考慮到馬寶鈞的收入不穩定,准他於六個月內繳交。

法官下令四名被告須向律政司支付懲罰性訟費,至於他們本身的訟費則以法援標準計算。

同案共涉及二十人,其餘被告包括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和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等七人已經認罪。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九人就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下周四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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