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屋申請人隱瞞個人資產 判罰1.3萬囚14天

發佈日期: 2017-11-21 13:46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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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公屋申請人向房屋署隱瞞個人資產,被裁定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判罰款一萬三千元及監禁十四天、緩刑二十四個月。

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案情指被告去年七月向房署遞交一份公屋申請表,申報銀行存款只有約二萬七千多元,其後被揭發刻意隱瞞擁有近二百五十萬元存款,被控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法庭指案情嚴重,判處被告罰款一萬三千元及監禁十四天,緩刑二十四個月。

房署提醒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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