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尋求推翻被判刑三個月以上的人士,五年內不得參選的規定。 黃之鋒指,這項規定不合理剝奪市民參選的權利,又指不少實行普通法的地區,只要求在囚人士不得參選,但任何服刑完畢人士即可參選。 目前法例規定,在投票日之前五年內,如曾被定罪被判處三個月以上監禁,會喪失參選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