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署批社署執著行政程序 耽誤公屋戶調遷時間

發佈日期: 2017-11-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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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批評社署,在協助房署處理公屋戶調遷安排,過於執著行政程序,耽誤有需要人士的調遷時間。

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的是公屋住戶,因為有同住家人目睹另一家人在單位內身故,要接受輔導,為免情緒困擾,2014年底申請調遷。

經社署評估後,房署先後兩次推薦單位,但投訴人因為間隔與舊單位相同,會引起不安情緒拒絕,房署之後要求社署安排社工,陪同投訴人再參觀獲安排單位,但社署要求房署清楚表達轉介目的,以及要有當事人書面同意,投訴人到去年九月還未能調遷,於是投訴。

社署解釋,根據與房署的協議,房署轉介個案時需要清楚表達目的,及有住戶書面同意,但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社署首次評估已有這些資料,之後要求重做,是太執著於滿足程序。

申訴專員劉燕卿表示:「(社署)服務中心在處理這宗個案時,過於劃地為牢,太過著重合作協議的字眼,完全沒有顧及到相關程序背後的目的,以致忽略投訴人一家當前需要。服務中心這個做法,又竟然得到社會福利署認同,顯示社署未做好監管。」

公署又建議,房署及社署之間應重建良好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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