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陪審團人數減至八人 須達至少六比二多數裁決

發佈日期: 2017-11-01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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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陪審團條例》,陪審團人數減至八人,須以不少於六比二的大多數,達成裁決。

《陪審團條例》規定,民事或刑事審訊中,陪審團需由7人組成,法官亦可命令組成九人陪審團,如今次的曾蔭權案。

條例亦訂明,陪審團未作裁決前,法庭可基於特定理由隨時解除陪審員職務,包括認為此舉有利維護公正,以及考慮到該陪審員的利益。

有資深大律師表示,做法是確保陪審員只可根據法庭採納的證據裁決。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最常見的例子,例如陪審員在退庭商議時,到外界看到一些報紙,或上網看到他不應接觸的資料或與家人及朋友通電話,都可能被外界質疑。不知道你(跟其他人)說過甚麼,而可能懷疑有關說話會影響其公正性。」

一旦陪審團人數減少,如由九人陪審團減至八人。法例列明至少達成七比二,會變為至少六比二才算多數裁決。但當減至只剩五人則必須達一致裁決。若人數再減少,便須解散陪審團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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