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陪審團條例

發佈日期: 2017-10-18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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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案,任職衞生署護士的陪審員被要求在周六上班,衞生署署長陳漢儀在庭上為事件致歉。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已經不是第一次在法庭,解釋有關《陪審團條例》第33條的內容。

在2014年8月,陳慶偉審理一宗強姦案時,兩度收到一名任職政府合約員工的陪審員書面通知,指僱主要他放無薪假或年假才可以當陪審員。

他當時在庭上向陪審團讀出《陪審團條例》第33條,指任何僱主因為僱員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威脅終止僱用或任何方面歧視即屬違法,可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他說僱員不能因擔任陪審員而遭歧視或蒙受不利,強調《陪審團條例》在1887年訂立,是香港法例第三章,為本港最古老法例之一,差不多有香港法例就有,適用於所有僱主,認為可能有人誤解了條例。

陳慶偉當時提醒陪審團毋須擔心,若再有同類情況,必須通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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