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劏房水電監管

發佈日期: 2017-10-07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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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劏房」團體指有「劏房」業主濫收水、電費,要求當局加強監管。目前供水和供電是分別受到《水務設施規例》和《供電則例》規管。

環境局局長黃錦星早前曾就「劏房」業主濫收水電費的問題,以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他說根據兩間電力公司與客戶簽署的《供電則例》,除非事先獲得電力公司書面同意,否則客戶不得把取自電力公司的電力轉售予第三者。

若收到轉售電力及濫收電費舉報,電力公司會跟進及調查,若有證據證明,客戶涉及轉售電力予第三者,電力公司會要求有關客戶停止有關行為,經警告無效,可考慮基於單位違反《供電則例》,終止供電。

但電力公司亦會考慮若截斷供電,會否令「劏房」租戶成為最終受害者,無電供應。

政府認為,《供電則例》是兩間電力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服務條款,兩間電力公司都是私營機構,通過立法執行這些合約條款並不恰當。至於為「劏房」租戶安裝獨立電錶,必須要得到業主及大廈管理人同意,而單位亦必須要符合有關的先決條件及安全標準,基於不同的環境限制和安全考慮,強制規定為「劏房」租戶安裝獨立電錶並不可行。

另外,黃錦星又指,根據《水務設施規例》,任何人未經水務監督書面許可,不得出售來自水務設施的用水,違例者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罰款一萬元。政府現時沒有計劃修訂有關罰則。

至於安裝獨立水錶,水務署是有既定程序處理水錶的申請,毋須另行立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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