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外傭住宿規定

發佈日期: 2017-10-04 18:24
港澳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已複製連結
本港有超過三十萬外籍家庭傭工,根據合約規定,外傭必須要在僱主家中留宿,但這規定受到一名外傭申請司法覆核挑戰。

多年前外傭不一定要和僱主同住,有關的僱用條款是在2003年才實施,原意是保障本地家務助理就業機會。

教育統籌局2001年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外傭及本地家務助理可以滿足不同類型家庭的需要。

外傭適合一些需要全職傭工和留宿家居服務的本地僱主;而本地家務助理就適合一些沒有地方供家務助理留宿,和不需要全職服務的小家庭。

當局認為應該規定外傭在僱主家中留宿,否則就會影響本地家務助理就業機會。僱主必須要在家中為外傭提供住宿地方,才可獲准聘用外傭。

到2003年,標準僱傭合約就加入強制留宿在僱主居所的規定。

外傭團體多次提出,部分僱主居住環境惡劣,要求當局取消有關規定,讓她們可選擇跟僱主同住或在外居住。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