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英籍女子向入境處申請「受養人」簽證,隨同同性伴侶來港,但被拒絕,她上訴至上訴庭得直。 上訴人六年前起,兩度向入境處申請「受養人」簽證,隨來港工作的同性伴侶來港居留,兩度也被拒。 她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有關決定歧視同性戀者,在原訟庭敗訴,她不服再上訴,上訴庭裁決她得直,並指示入境處支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