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會13人改判囚 上訴庭指被告行為暴力無悔意

發佈日期: 2017-09-11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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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13人衝擊立法會被改判即時監禁,上訴庭頒布判詞,指被告的行為暴力,不符合「公民抗命」的理念。

黃浩銘等13人三年前衝擊立法會,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原本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早前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上月改判13人即時監禁8至13個月。

上訴庭下午頒判詞解釋原因,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涉及預謀,但涉及的暴力行徑是蓄意、嚴重、規模極大。如此大規模衝擊正進行會議的立法會是前所未見的,不僅損害立法會作為民意象徵的尊嚴,也妨礙他人表達意見權利。

被告強調因「公民抗命」犯案,上訴庭指,法庭不會對政治議題作出裁斷,但量刑時須平衡犯案動機及情節。當情節嚴重、涉及暴力,判刑便須側重懲罰及阻嚇,而給予「公民抗命」較少比重,甚至在極端情況下,完全不考慮這個動機。

上訴庭引述案例,指所謂「公民抗命」是行事節制、不造成破壞,以認罪和接受刑罰來顯示信念,認為案中被告並不符合有關精神,只是罔顧法律,以暴力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安全,不能以「公民抗命」作為減輕罪責的辯解,加上案中只有一人認罪,顯示他們無悔意,自以為是,肆意行事。法庭必須判阻嚇性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

上訴庭重申,法律制裁被告並不是剝奪或打壓集會及言論自由,而是法律從來都不容許他們以違法手段行使這些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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