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國強:《國歌法》需本地立法 將聽取市民意見

發佈日期: 2017-09-01 23:00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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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指,《國歌法》需透過本地立法才能在香港實施,過程中會聽取市民意見。 

《國歌法》通過成為全國性法律,並以附件三的方式,納入港澳的《基本法》。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要由香港特區在本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說,本地立法過程中,會繼續聽取各方意見:「法例條文盡量清晰,大家明白意思,亦不會引起任何執法上的誤會,做到一方面可以仍然維持,訂立《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例的原意,另一方面亦不會影響,香港人基本的人權和自由。」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認為,如果對《國歌法》的細節有疑問,可在本地立法時討論。梁愛詩說:「私人喪事活動等,我就覺得有些疑問,其他類似婚事喜事又如何?另外第五條又有指,鼓勵國家公民及組織在適當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但甚麼是適合場合?等於《國旗法》要求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及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但沒有寫在我們的國旗法例內。」

有立法會議員就要求,本地立法時要進行公眾諮詢。公民黨新界東楊岳橋表示:「對於國歌的尊重,我本身是認同的,但如何在香港法律體系下,能夠平衡人權,或在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做到平衡,我相信特區政府,需要在其後文本清晰交代。」

他認為,本港就《國歌法》立法時,刑罰應和《國旗及國徽條例》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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