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指《國歌法》應入基本法 無礙言論自由

發佈日期: 2017-09-01 23:00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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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歌法》下月生效,並認為應適時以基本法附件三形式在香港及澳門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閉幕日,表決《國歌法》草案,結果以146票贊成、1票棄權大比數通過,十月一日在內地生效。

《國歌法》列明九類場合應該奏唱國歌,包括人大和政協會議開幕及閉幕、重大外交活動及體育賽事等,亦規範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當肅立、舉止要莊重。

國歌亦不得用於商業廣告、私人喪事等不適宜的場合,惡意篡改國歌歌詞,或以歪曲、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最高可被拘留十五日,如果構成犯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人大常委會指,《國歌法》象徵國家尊嚴,跟國旗國徽法一樣,適時以附件三形式納入《基本法》在香港及澳門特區實施。

人大常委會制定《國歌法》後,國務院會有專責部門為《義勇軍進行曲》制定標準歌譜,亦會錄製及發布一首官方版本的國歌,在任何場合播放或演奏都會以此為標準。

人大常委會發言人表示,將《國歌法》納入港澳的《基本法》不會影響言論自由。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武增說:「維護國歌尊嚴,與所謂公民的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對立起來的觀點是錯誤的,國家要對公民合法的權益予以保障,同時公民不得濫用自由和權利,對辱沒國家的尊嚴,損害民族感情。」

有份表決的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嚴肅對待國歌是全世界的做法。

范徐麗泰表示:「唱國歌的時候我在怪叫或在嘈吵,然後說是走音唱歌,這些就是幼稚行為,這是就很明顯不是尊重國歌。惡意改了詞句或在網上二次創作,這些就是罪名可能要入罪。包括網絡,因為網絡都是公開的。」

至於何時在本地立法,范徐麗泰由特區政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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