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擬列基本法附件 特首指非針對香港

發佈日期: 2017-08-29 18:46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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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歌法》草案,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草案並非針對香港,將來可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後會透過本地立法實施。

《義勇軍進行曲》在04年納入憲法,賦予國歌憲法地位,但奏唱國歌沒有明確標準,《國歌法》草案列出相關規定及規範,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等,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已徵詢律政司司長,由於《國歌法》有些內容在本港法制中未必可完全落實,要透過本地立法。過往國旗和國徽法亦透過本地立法,執法過程中亦沒有出現令人很擔憂的狀況。

林鄭月娥表示:「它不可能是針對香港的,這個是全國性的法律。我覺得社會毋須就一件很理所當然,亦不屬香港自治範圍之內,有關可以確保國歌是受到尊重的法例,有過敏的反應。」

香港九七回歸後,制訂《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即是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同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刪除了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的罰則。

而根據內地《國旗法》,如情節較輕,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有港區人大相信本港就《國歌法》立法,刑罰會和《國旗及國徽條例》相似。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葉國謙表示:「我覺得是性質類似,因為這是同一體系,國旗、國徽、國歌,這都是表達出我們對國家的一種尊重,同時亦是對國家榮譽的承擔。」

有評論擔心將來在香港也會觸犯《國歌法》, 有議員認為法例要清晰。

公民黨法律界郭榮鏗表示:「怎麼樣才算侮辱國歌。或要站得很直、莊嚴,這些是比較抽象和主觀的概念,到時如何執法,例如大球場有幾萬人,是否派幾千個警察看著,是否奏國歌會肅立呢?」

他建議政府進行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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