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擬列港澳基本法 貶損奏唱或被拘留

發佈日期: 2017-08-28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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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國歌法》草案,內地傳媒報道,全國人大建議下次會議時,審議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2004年將《義勇軍進行曲》納入憲法,賦予國歌憲法地位,官方及外交場合、以至體育賽事都會奏國歌。

但現時奏國歌沒有明確標準,全國人大常委正審議的《國歌法》草案,列出相關規定。

包括列明七類場合應該奏唱國歌,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開幕及閉幕會議、各級機關組織重大慶典或紀念儀式、重大外交活動及體育賽事等。

草案亦建議規範,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的行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海陽表示:「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另外,在公共場所惡意修改國歌歌詞,或者故意以歪曲、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最高可被拘留十五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歌亦不得用於商業廣告,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及私人喪事活動等。

內地傳媒報道,人大常委建議在下次會議時、亦即最快十月,審議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附件三。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認為,如果要在香港執行《國歌法》,應經立法會審議。

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表示:「現在的《國歌法》不能適用於香港,本身它是一個內地的法律,寫的方式很不同,亦有很多處不清楚,所以一定要透過本地立法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指,本地立法有先例可循:「以前我們都試過,《基本法》實施後、九七年之後,國家立了《國旗及國徽法》,於是將這兩條法律放在附件三,香港特區政府用本地立法方式,來落實這兩條法律。」

她強調,《國歌法》實施的主要對象是內地,並非針對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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