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會案律政司覆核刑期 黃浩銘:無意用暴力

發佈日期: 2017-08-14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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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13人,三年前因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衝擊立法會,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要求改判即時監禁。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黃浩銘與另外12人在2014年6月,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時衝擊立法會大樓,早前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各判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申請覆核刑期。

聆訊先由律政司一方陳詞,於庭上播出當日片段,顯示示威者以竹枝等強行撬開大樓玻璃門及拉扯鐵馬。

指當日立法會已設有示威區,示威者有充分機會表達意見,警方亦沒有無理阻礙他們,但示威者恃著人多勢眾,明知大樓內有警員仍照樣衝擊。衝擊造成立法會財物損壞,維修費用逾42萬元,並有一名保安腳趾骨折,沒造成更多人受傷只屬幸運。

律政司又指,立法會是法治的重要象徵,各被告公然挑戰法律、漠視公共秩序,形容當時情況嚴峻,有可能越過臨界點變成暴動。希望法庭發出明確訊息,嚴重違法行為會帶來嚴重法律後果,除了即時監禁,其他判刑都不合適。

律政司指,「非法集結」最高可判監三年,應判以「中上端」的刑期。

代表其中八名被告的一方下午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提及判刑有特別考慮,包括各人有崇高理念,非為個人利益,認為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本案情況,判決沒明顯犯錯。

而沒有聘用律師的黃浩銘陳詞時指,當日只是想進入立法會,沒意圖使用暴力或傷害保安及警員。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指,法庭只會考慮各被告的行為,沒能力判斷他們是否有崇高理念,或政府是否施以「暴政」。

十三名被告中有一人缺席聆訊,聆訊星期二繼續,待餘下三名沒律師的被告完成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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