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毆打曾健超案 其中三人准保釋就刑期候上訴
發佈日期: 2017-06-28 18:31
港澳
「佔領行動」期間,七警毆打曾健超案,其中三人獲准保釋,就刑期等候上訴。 三個上訴人服刑已超過四個月,離開高等法院。 案發時任高級督察的劉卓毅,以5萬現金及5萬人事保釋,警員劉興沛和黃偉豪,就以1萬現金及1萬人事保釋,期間均不准離開香港。 他們和另外四人被控在「佔領行動」期間毆打曾健超,在區域法院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各判監兩年,七人都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辯方律師指,劉卓毅兩度試圖阻止事件發生。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問辯方:「警察看見有人被打時,警察應該做甚麼?」 辯方律師回應指:「應該停止襲擊行為。」 楊振權再追問:「當看見四至五個人襲擊一人,彷彿是縱容施襲者,為何警員不拔槍制止?」 辯方律師又指,憑呈堂片段只能推斷被告黃偉豪有參與罪行。 而劉興沛與其他警員不是同一行動小隊,而且交接曾健超的過程中,可能警員之間轉換過人手。 但楊振權質疑沒有證據證明。楊振權退庭考慮後指申請人證據不足,完全無說服力,犯罪行為無理,就定罪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 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刑期為3年,此案量刑起點是2年半,然而以他們的職位是刑期過重,決定就刑期的上訴批出許可。 考慮排期要六至九個月,批准三人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