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將工廈出租作居住用途列刑責 市民感憂慮

發佈日期: 2017-06-20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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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將工廈出租作居住用途列刑責 市民感憂慮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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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訂《建築物條例》,將工廈出租作居住用途列作刑事罪行。

政府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員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建築物條例》,將出租工廈單位作居住用途列作刑事罪行,無論是出租單位的業主,以至協助及教唆業主出租單位的人士,例如地產代理均需負上刑責,但租客若只是將單位作自住用途可獲豁免刑責。

修例亦建議賦予屋宇署人員更大調查權力,包括根據法庭手令進入及搜查有關單位,並有權移走及扣留證據。

已經輪候公屋逾三年的陳女士,現在以月租四千五百元租住這個工廈單位,她擔心新例一旦通過,會找不到地方住:「上面又漏水,老鼠又多,都想搬。但搬去哪裡,沒有辦法,唯有等。」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施麗珊說:「我們估計工廈有上萬人(居住),如果真的一起迫他們出來,根本不夠地方去安置,這個立法建議是迫居民去絕路。」

政府指,受政府執法行動影響的人士均需自行另覓居所,合資格人士可申請公屋,如果無家可歸者可入住臨時收容中心。

當局計劃今年年底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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