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

發佈日期: 2017-04-26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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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通識:《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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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監的前行政長官曾蔭權,獲上訴庭批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控辯雙方在保釋聆訊中提出甚麽理據,法官又為何批准,傳媒因為受到法律約束而不准報道。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在報道保釋法律程序時,只能夠報道被告姓名、被控告的罪行、法庭名稱、裁判官或法官、大律師及律師的姓名,以及聆訊結果等。若違反有關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5萬元和監禁6個月。

《蘋果日報》和《明報》前年報道一宗性罪行案件的申請保釋聆訊時,因披露被告過往有刑事紀錄遭律政司票控。

控方其後考慮兩間報館無故意違反法例意圖,重犯機會輕微,被告之後認罪,有關報道沒有對他造成實際不利等因素,決定撤回傳票。

控方當時表示,過往很少有類似檢控令傳媒有錯覺以為報道保釋程序會被容忍,有關看法並不正確。

律政司說完全尊重新聞自由,但有責任確保刑事審訊公平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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