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有負責驗窗的合資格人士違反相關的《建築物條例》,被判罰款。 建築事務監督於在2013年,著令牛頭角道的一個住宅單位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驗窗,該合資格人士翌年呈交證明書,指已完成檢驗及修葺,確認單位窗戶安全。 但屋宇署調查發現,該合資格人士其實沒有親自驗窗,而是委任另一名合資格人士代為檢驗。而且沒有更換一塊已破裂的玻璃,可能導致他人受傷或財產損毀。兩個合資格人士分別被觀塘裁判法院判罰款三千九百元及兩千九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