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暴動罪成判監3年 法官指判刑需具阻嚇性

發佈日期: 2017-03-17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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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暴動罪成判監3年 法官指判刑需具阻嚇性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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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初旺角暴亂,暴動罪名成立的兩男一女被告,全部被判即時入獄三年,是旺角暴亂首宗以暴動罪定罪的案件。法官指判刑要具阻嚇性,讓社會知道參與暴亂要付上代價。

案件涉及去年年初二清晨,在彌敦道近豉油街一帶的衝突。首被告、23歲港大女生許嘉琪擲玻璃樽,當場被警方拘捕;第二及第三被告、20歲學生麥子晞及33歲廚師薜達榮,同樣在彌敦道被捕。

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指,當晚有二、三十人衝擊警方防線,不斷輪流向警員擲玻璃樽及竹枝,形容他們是暴徒,衝著警方而來,人數絕非少數。

法官指首被告擲樽最少四次,相信有人帶玻璃樽到現場,否則無可能隨街找到;警方當日臨時奉召到場,當中有警員無防暴裝備,只得警棍,但職責所在要在街上維持秩序;而示威者則用盡全力向警方擲物,有意圖令警員受傷,毫無疑問警員生命受威脅,無嚴重受傷只是幸運。

暴動罪的嚴重性在於集體暴力行為,當群情洶湧,飛速擴散,暴力便隨時失控,影響公眾安全;雖然辯方解釋他們行為不牽涉個人利益,而是為小販發聲,表達對政府施政不滿,但暴力就是暴力,不會因為施襲者背後目的而有分別,法庭不能姑息;又指案件涉及的暴力絕不下於1989年越南船民案。

法官比較兩宗案件,指懲教署人員維持難民營秩序,和警方維持社會治安一樣,不認為今次示威者的刑責有分別,判處三名被告入獄三年。

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指,判刑是向社會發出強烈信息,參與暴動的人,有機會要付出沉重代價,防止香港再發生類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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