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暴動罪》

發佈日期: 2017-03-17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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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通識:《暴動罪》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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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亂首宗《暴動罪》案件審結,兩男一女各被判監三年。「六七暴動」後才制訂的《暴動罪》,近五十年來,律政部門並不常引用作出起訴。在旺角暴亂案,控方就呈交過去的案例給法庭參考,涉及越南船民和囚犯。

較嚴重的一宗發生於2000年6月初,喜靈洲戒毒所一批越南囚犯和本地囚犯爭執,近二百名本地囚犯包圍越南囚犯營房擲石和縱火,警方要施放催淚彈。

事件中有過百人受傷,五十人被控縱火、傷人和暴動等罪名,有八名被告同被控《暴動罪》和《縱火罪》。單是《暴動罪》,八人分別被判入獄四至六年。法官判刑案時斥責被告,用汽油和布碎等縱火,將越南囚犯反鎖在營房內,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至於另一宗《暴動罪》案例,就是92年判刑的白石船民營案,二十多名南北越船民打鬥,被判囚五年。

旺角暴亂案的主審法官在裁決時指,白石案例與旺角暴亂案相似,可以跟隨當時判監五年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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