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3人各判監3年 官指參與暴動要付代價

發佈日期: 2017-03-1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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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亂3人各判監3年 官指參與暴動要付代價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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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初的旺角暴亂,兩男一女暴動罪名成立,全部被判入獄三年,是旺角暴亂首宗以暴動罪定罪的案件。三人的代表律師都表示考慮上訴。

三名被告昨日被定罪後即時收監,早上再由懲教署人員押送往區域法院聽取判刑。三人分別是23歲港大女生許嘉琪,20歲學生麥子晞和33歲報稱廚師的薛達榮。控罪指三人去年二月九日凌晨在旺角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向警員投擲玻璃樽等。

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指,暴動罪的嚴重性在於集體暴力行為,並非著眼個別人士。一人擲樽未必招致長時間監禁,但當二、三十人一起做同樣的事,群情洶湧,飛速擴散,暴力便隨時失控。

當時有二、三十人與警方對峙,不時扔竹枝及玻璃樽,參與暴力的人用盡全力擲物,意圖令警員嚴重受傷。而警方當晚是急召前往現場當值,無充足的裝備,部分警員有頭盔和盾牌,但毫無疑問,他們的生命是受威脅,無嚴重受傷只是幸運。

法官又指,擲玻璃樽及竹枝可致嚴重受傷,不少警察在行人路上在無防暴裝備的情況下,一旦被擊中,就不難想像他們所受的傷會有多嚴重,警員因職責所在,才要應對這些暴動人士的襲擊,維持社會秩序。就算辯方指被告不是因個人利益,而是為小販發聲,表達對政府不滿,但暴力就是暴力,不會因為施襲者的目的而改變,這種暴力的程度不下於1989年越南船民案。

法官沈小民指,今次案件無直接的證據證明,被告是有預謀及有組織,所以無加刑的因素,但因涉及的情況很危險,法庭不能姑息,判處三名被告入獄三年。

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指,判刑是向社會發出強烈信息,參與暴動的人有機會要付出沉重代價,防止香港再發生類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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