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罪」源於「六七暴動」 最高可判囚十年

發佈日期: 2017-03-17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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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源於「六七暴動」 最高可判囚十年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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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源於五十年前的「六七暴動」,至今引用過最少兩次。

「六七暴動」是香港有紀錄以來最大規模的暴亂,由左派團體發起對抗港英政府,由初期的工人運動演變成使用炸彈襲擊,半年內造成超過五十人死、八百人受傷。港府事件後,在1970年訂立「暴動罪」。

「暴動罪」是《公安條例》第19條,如任何被定為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年。

「暴動罪」訂立後,首次引用是在1989年,白石越南船民中心有廿多名越南人以木棍及鐵通互相打鬥,被判囚五年。

對上一次引用「暴動罪」,是2000年,喜靈洲戒毒所多名囚犯放火、擲石襲擊,有八人被判暴動罪成,判囚四至六年。

在旺角暴亂案,法官沈小民裁決時就引用越南船民暴動案為例,指旺角暴亂中部分警察無防護裝備,但因職責所在不能離開現場,與當年被困的越南人一樣。當年越南人被告被判入獄五年,反問為何旺角暴亂案不可跟隨白石暴動作為量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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