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3人暴動罪罪成稍後判刑 首宗暴動罪裁決

發佈日期: 2017-03-16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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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亂3人暴動罪罪成稍後判刑 首宗暴動罪裁決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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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初的旺角暴亂,兩男一女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即時收押,稍後判刑。今次是旺角暴亂首宗暴動罪的裁決。法官總結案情指,當晚事件屬於暴動 。

三名被告分別是33歲報稱廚師的薛達榮,23歲港大女生許嘉琪,同20歲學生麥子晞。控罪指三人去年二月九日凌晨,於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至登打士街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分別向警員投擲玻璃樽,其中第二被告麥子晞亦擲竹枝,令一名警員腿部受傷,三人較早前否認控罪。

法官沈小民總結案件時指,不是有人傷亡或財物損毀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只要有暴力情況已經算屬於暴動。他指當晚有二十至三十人跟警方對峙,期間有人拋玻璃、衝擊警方防線,如果只是看熱鬧,相信這些人不會站得這麼近觀看。

由呈堂的現場片段所見,首被告許嘉琪並非只混入人群,她的行為積極主動,不時拋玻璃樽。雖然她曾經後退,但不時再衝上前。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集結暴動,參與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但在區域法院審訊的刑事案件,法官的判刑上限是七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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